上海市青浦区人事局
上海市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青人[2007]25号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沪人[2007]10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有关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今年继续教育的重点为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专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主办会计,今后将分期分批开展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特此通知
青
浦 区 人 事 局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
二00七年八月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沪人[2007]105号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部署,根据人事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9号)的精神,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决定面向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一、培训对象
本市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开展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普及性培训。培训教材为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编写、中国人事出版社的《知识产权公共教程》,同时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上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案例、网络课程、课件等,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学习。
三、培训方式
以各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辅导的自学为主。其中自学时间为3天或18学时,集中辅导时间为1天(2个半天)或6学时。
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对比较集中、有培训场地并有条件自行开展培训的单位,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培训,并由市人事局、市知识产权局安排辅导教师上门开展集中辅导、组织考核。
对不组织集中培训的单位,市人事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上海市干部培训中心统一安排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四、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本市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上海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组织开展。
(二)各单位今年参加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三)今年本市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开展时间为8月到11月底。课程学习结束,由市人事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情况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内容。培训登记和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五、时间安排
(一)7月12日—7月31日
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填写《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需求情况表》(附后),盖章并传真至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传真:64373335)。
(二)8月1日—11月30日
开展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
(三)12月1日—12月20日
市人事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知识产权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情况总结,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