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部、委、办、局,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根据中组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要求,从2006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每年招募2万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下简称“三支一扶”),同时根据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要求,现结合本区实际,将组织开展 “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实现新农村、新郊区建设规划,加快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积极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根据上级要求,成立青浦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团区委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支一扶”办),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局。此项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区人事局具体落实和管理,区财政局统筹经费保障,区教育局、区农委、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工作及其相关政策的情况,团区委负责培养选拔管理团干部工作。
三、人员管理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由区“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共同负责。
(一)户档管理。 服务期间,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事档案转至区人才服务中心,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参照在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指定带教老师。服务单位所在镇(街道)负责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可以由服务单位安排,也可以由镇(街道)集中安排。服务期间,因报考执(职)业资格参加必需的培训,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培训,由所在单位按照在职人员的规定组织进行。团区委要在本地区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较多的镇(街道)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镇(街道)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立足岗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三)考核管理。考核由区“三支一扶”办负责,按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区“三支一扶”办顺序进行,分别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各1次,并填写《青浦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半年度考核表》。凡兼任镇(街道)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由团区委会同镇(街道)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区“三支一扶”办。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半年度考核不合格、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或者本人申请不再继续服务的,经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服务期限。招募到青浦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统一为2年,首批大学生服务的期限为:2006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4日。
(五)经费保障。根据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相关经费安排等问题的通知》(沪人[2006]145号)文件精神,安排落实好本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经费。
1、生活补贴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分为日常生活补贴和政府奖励两部分发放。
(1)日常生活补贴
日常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79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为1593元/月)。
(2)政府奖励
政府奖励按照服务期限长短,每半年度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半年度政府奖励费。第一年度为7000元(半年度为3500元),第二年度为12000元(半年度为6000元)。
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本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统一按照本人按月取得的生活补贴1790元确定;缴费比例按照本市规定,个人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11%缴纳(由个人承担,在日常生活补贴中扣除),单位每月按照缴费基数的37%缴纳(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缴)。
3、住宿和交通费补贴
非青浦籍大学生每月给予600元的住房补贴(含水、电、煤等日常开支)和交通费补贴。
青浦籍大学生每月给予100元的交通费补贴;
非上海生源大学生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往返火车硬座票价报销。
4、关于经费分担办法: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生活补贴(包括政府奖励)、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费,按照市、区分级承担的要求,由市级财政承担70%,区、镇两级财政承担30%(其中区级财政承担15%,镇级财政承担15%)。对住宿、交通费补贴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承担。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日常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具体使用单位按原渠道申请安排资金。各相关镇(街道)政府要积极支持,落实好各自承担的经费,确保“三支一扶”工作的顺利进行。
5、经费的拨付方式: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政府奖励,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宿、交通费补贴等(包括市、区、镇三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按区人事局年度预算拨付至区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由人才服务中心直接发放至个人。对镇级财政承担的经费先由区财政垫支,年末按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各镇(街道)承担的经费清单,由区财政在与镇(街道)财力决算时扣回。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鼓励自主创业,区人才服务中心要积极做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原服务单位招聘新录用人员时,可根据当年度招聘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他相关政策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青浦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二:青浦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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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浦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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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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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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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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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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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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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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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青浦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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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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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青浦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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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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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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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事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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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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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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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事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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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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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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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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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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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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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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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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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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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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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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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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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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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区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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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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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组织部经济干部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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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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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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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事局副局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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