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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沪人[2004]97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后人事档案转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并及时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第三联交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封存)。
青浦区人事局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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