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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2901000-2004-002 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科室,所、中心:
    为了巩固“树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结合“让人民高兴、让党放心”主题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决定在局机关(包括下属事业单位)实行首问责任制。具体作如下规定:
凡第一个遇到来本局机关(所、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或第一个接听服务对象电话询问的,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不论服务对象的事由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本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原则,向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不准借故不理或推托。
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属不能办理的,应当耐心说明理由。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科室、人员或将其带到有关科室。
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办理的部门。
    属服务对象来电询问的,原则上按上述要求处理。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本科室的工作业务,并尽可能了解相关科室的工作业务,各科室应当加强联系、及时沟通。
    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工作人员确因未能履行实行首问责任制而被投诉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多次发生或情节严重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青浦区人事局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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