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国务院批转人事部等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92]35号)
2、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聘用制干部及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工作的通知(沪人[95]35号)
二、受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干部,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1)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干部,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1)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被聘任或任命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任职资格)满三年,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任副处长以上(含副处长)职务满三年,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党政管理干部。
对符合上述条件,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或工龄、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解决其家属"农转非"问题。
3、聘用制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本人及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1)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以上待遇的;
(3)曾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4、聘用制干部(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工作表现突出的,可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1)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聘任或任命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2)年满四十周岁、工龄满二十年,被聘任或任命在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岗位工作满三年;
(3)曾获得市、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
解决家属"农转非"的范围包括:配偶及其十六周岁以下子女(含不超过十八周岁的普通中学在读学生)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不得办理其家属的"农转非"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函;
2、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
3、申报人员个人申请;
4、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资格证书、聘书;
5、申报人员干部任免呈报表
6、申报人员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审批表;
7、上海市国家公务员登记表;
8、上海市公务局户籍证明;
9、申报人员婚姻证明;
10、申报人员及家属身份证;
1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其它。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受理程序
1、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报区人事部门审核;
3、 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结果反馈
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持市人事局的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