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字第122号)
2、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照顾老人”政策问题的复函(沪人[1988]160号)
二、受理条件
(一)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的配偶调入本市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在外地配偶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
2、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3、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4、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年老多病无子女照顾的在沪退休老人可以从外地调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也可以调一名已婚子女或一对已婚子女及未成年第三代。
三、申报材料
1、夫妻分居两地
(1)承报单位申请函;
(2)本人书面申请;
(3)结婚证明复印件;
(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6)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7)外省市商调函及上海接受单位函(聘用合同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9)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等。
2、老人身边无子女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在沪老人书面申请;
(3)街道证明;
(4)在沪老人户籍证明;
(5)老人病情证明;
(6)老人身边无子女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7)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9)调入单位接收函(采用合同用工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10)外省市商调函;
(11)户口迁出迁入地址、所属公安局派出所名称、调入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
四、受理程序
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沪老人向原退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结果反馈
1、符合政策,经批准后,由区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并抄送承报单位和接收单位。
2、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承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