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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除执业资格岗位及国家规定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外,单位可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可以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单位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及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3、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应按照《试行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岗位需要,可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五大生”参照执行,但毕业前有二年以上专业所限的可免去见习期)。具体规定如下: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

    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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