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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浦区委组织部、青浦区人事局关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6年8月7日)

有关单位:

    根据青人(2004)2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青浦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及目前我区公务员攻读MPA专业学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列入青浦区“十一五”紧缺、急需人才培养计划。

    二、选学人员应具有本科毕业学历和较好的外语基础,并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发展潜力。

    三、选学人员由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推荐,经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共同审定。

    四、报考院校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沪的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同济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

    五、考前辅导费、学费按《青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列支(具体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统一委托培养的,其考前辅导费、学费的80%由区人事局统一支付,20%由学员垫付,待考取和取得学位证书后,分别以奖励形式返还;未经统一委托培养的,取得学位证书后,凭有效发票到人事局报销);学习期间往返市区的交通费(不含出租汽车费)、误餐补贴(按教学计划天数,每天10元计)由学员单位负担;学位论文答辩费由学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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