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7日)
有关单位:
根据青人(2004)2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青浦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及目前我区公务员攻读MPA专业学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列入青浦区“十一五”紧缺、急需人才培养计划。
二、选学人员应具有本科毕业学历和较好的外语基础,并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发展潜力。
三、选学人员由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推荐,经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共同审定。
四、报考院校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沪的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同济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
五、考前辅导费、学费按《青浦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列支(具体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统一委托培养的,其考前辅导费、学费的80%由区人事局统一支付,20%由学员垫付,待考取和取得学位证书后,分别以奖励形式返还;未经统一委托培养的,取得学位证书后,凭有效发票到人事局报销);学习期间往返市区的交通费(不含出租汽车费)、误餐补贴(按教学计划天数,每天10元计)由学员单位负担;学位论文答辩费由学员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