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暂行办法》(沪职改办〔1998〕17号)的规定,凡取得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职称者,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注册登记。为此,制定《青浦区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一、
注册登记的范围对象
参加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或评审,取得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属注册登记对象。
二、
注册登记的条件
1、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日起前两年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3;
(2)、在岗位上工作,经单位考核合格;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时;
(4)、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2、
下列情况之一将不予注册登记。
(1)、受刑事处罚的;
(2)、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三、
注册登记程序
1、个人填写《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册登记表》,向所在单位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2、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汇总名册,上报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
3、各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统一向区职改办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区职改办审核后将注册登记情况通知单位和主管部门,并将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登录“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四、
注册登记材料要求
1、《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册登记表》(首次登记);
2、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书或单位聘文;
4、 继续教育证明;
5、 其他有关材料。
五、
注册登记时间
每年1-2月份。
六、 其它
1、
首次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册登记工作于今年9月至12月进行,同时将2002年前(含2002年)发放的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换发新证并注册,新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2004年起,未经注册的资格证书全部注销。
2、首次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材料要求”中的1、2项材料必须提供,其他材料视情提供。填写《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册登记表》,要求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3、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已遗失需补办证书者,除提供《上海市农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册登记表》外,还须提供原评审申报表或其他能证明资格的材料。
4、首次注册登记换发新证须交一张二寸免冠照片,同时收取证书工本费20元。
青浦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7月23日